7.4.3 交货验收
供需双方在交售现场按交货量随机抽取不少于1Kg的样品,按照本标准规定的质量等级进行分级。
7.5 判定
检验结果中如水分、总糖有一项指标达不到要求,则应加倍抽样进行复检,复检仍达不到要求的,则判定为等外品;在分级要求中,如有一项指标达不到要求,即按其实际等级定级;若两个以上项目达不到要求的,则按低等级定级;若等级指标达不到三级要求的,则判为等外品或进行加工整理后重新定级;凡卫生指标不合格,均判定为不合格品。
8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标签
产品标签应当符合GB 7718规定。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应按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其产品上使用防伪专用标志。
8.2 包装
包装物材料应符合国家关于食品包装材料和卫生要求。
8.3 运输
在运输过程中严禁日晒、雨淋,防潮、防压,运翰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
8.4 贮存
在低温、干燥、弱光或无光和通风良好条仵下存放,应防潮隔湿,严禁与地面直接接触;不得与易燃、腐蚀、有毒有窨物品共同存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