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培育典型示范、优化发展环境
(十四)加强对电商示范企业的扶持。
积极推进网上商城建设、传统零售企业经营模式创新,积极培育电商示范企业。
1.每年评选沈阳市电子商务应用示范企业,并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对网络零售企业实行存量与增量奖励。年度网络零售额达到500万元的,给予5万元奖励;达到10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达到5000万元的,给予20万元奖励;达到2亿元的,给予30万元奖励。网络零售额同比每增长1000万元,给予2万元奖励,单家企业封顶100万元。
3.发展电子商务外包服务,鼓励专业电商服务企业运用信息技术和网络营销优势,承接传统工商企业和广大中小企业电子商务系统建设、运营、维护等业务。
对承接企业电子商务核心业务的服务商,上年度5家以上服务对象实现单家年网络零售额500万元以上,或单家服务对象实现年网络零售额5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十五)扶持拓展创新电子商务衍生服务发展。
鼓励电子支付、会计审计、信用服务、安全认证等电子商务支撑服务企业开展技术和服务模式创新,建立和完善电子商务服务产业链条;发挥服务外包对电子商务的促进作用,如设计、财务、营销、咨询等业务流程和信息技术外包服务;对于本领域创新公共服务的企业,视其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
(十六)落实税收、人才政策。
国家、省市重点电子商务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所得收入,按照营改增试点企业政策征收增值税;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类电子商务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用于电子商务且符合税法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国家支持人才培养的税收激励政策,对电商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员工教育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十七)加强电子商务监测统计。
建立电子商务统计制度和统计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定期对电子商务市场主体状况、产品信息、交易规模、发展趋势、政策需求等开展统计分析和研究;建立电子商务市场主体统计指标体系,完善市场主体状况动态信息数据库;建设电子商务统计网上直报平台,建立市场主体动态信息数据库,做好电子商务行业监测工作。
(十八)加强资金保障。
切实保障我市电子商务发展扶持资金额度,并与各区、县(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统筹使用。对具体支持项目资金安排上,区、县(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投入应不低于市扶持资金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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