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特别会员变更、转让及终止
第九条 交易中心特别会员可以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转让其会员资格,禁止以承包、出租、抵押等方式私下转让特别会员资格。
第十条 特别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提供以下书面报告:
(一) 变更法定代表人;
(二) 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结构;
(三) 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
(四) 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五) 发生50万元以上诉讼案件或经济纠纷;
(六) 取得其他交易中心会员资格;
(七) 因涉嫌违法、违规受到有权机关立案调查、处罚或者受到其他交易中心处罚;
(八) 交易中心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特别会员因公司经营等原因可以申请终止其会员资格。
(一) 特别会员应向交易中心提供如下材料:
1. 关于终止特别会员资格的股东会决议;
2. 关于终止特别会员资格的申请;
3. 公司债权、债务处置方案;
4. 员工处置方案;
5. 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 所有涉及交易、结算资料等档案按照交易中心有关制度规定由交易中心指定处所存放,并由申请终止的会员一次性付清所有保管费用。
(三) 特别会员应结清与交易中心的所有费用,交易中心已经收取特别会员的各种费用不予退还,在处理特别会员终止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由特别会员自行承担。
(四) 上述处置完成后,由特别会员自行在公开媒体发布终止会员资格公告,交易中心也将通过网站等方式发布终止会员资格公告,公示期90个工作日。
(五) 待上述流程完成,同时交易中心确认会员相应债权、债务已处置,员工已安置,没有遗留问题后。交易中心与特别会员签署书面终止会员资格协议。
第五章 特别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交易中心特别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依据交易中心各项规章制度开展业务;
(二) 享有交易中心提供的交易信息和相关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以交易中心规定为准);
(三) 对交易中心的新业务享有优先参与权;
(四) 获得交易中心的业务指导和专业培训;
(五) 收取交易中心规定的相关费用;
(六) 对交易中心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七) 依据本办法转让、终止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交易中心特别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 遵守交易中心各项规章制度;
(三) 接受交易中心监督管理,参加交易中心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 维护交易各方权益,协助交易中心处理各种突发或异常事件;
(五) 履行保密责任;
(六) 按交易中心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包括会员入会培训咨询服务费500万元(一次性收取,不予退还);会员年管理费12万元/年。(会员中途退出的会员年管理费不予退还,且交易中心拥有对以上费用标准进行调整的权利)
第十四条 特别会员必须按照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则无条件接受所有与其签约的综合会员、产业会员的所有交易。
第十五条 当综合会员持有净头寸累计亏损达到一定额度时,该综合 会员所有持有的净头寸将立刻以当前市场价格与特别会员进行成交,特别会员不得异议。
第十六条 在综合会员被强行平仓后,特别会员必须为该综合会员辖下的所有交易客户提供正常的交易,接受其成交的单据,确保不影响所有客户的正常交易,直至该综合会员恢复正常状态为止。
第十七条 任何一家特别会员出现风险,交易中心有权暂停其与综合会员、产业会员的交易。综合会员、产业会员将按事前约定与另一家特别会员进行交易,该特别会员应无条件接受综合会员、产业会员的交易,直至原特别会员恢复正常状态为止。
第十八条 为控制特别会员自身的风险,特别会员必须拥有多种合法的对冲渠道,并且无条件提供各种对冲渠道的开户手续、签约合同及其他相关的文件,在交易中心予以备案。交易中心认为有必要时,交易中心有权要求特别会员提供其对冲的交易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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