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处罚
第十九条 特别会员违反交易中心交易规则、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由交易中心合规部门核查,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二十条 特别会员违反交易中心有关规定的,交易中心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措施制止其违规行为:
(一) 书面警告;
(二) 强制培训;
(三) 限制交易;
(四) 停止交易;
(五) 暂停会员资格;
(六) 撤销会员资格。
第二十一条 特别会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交易中心审核认定后按照情节的严重程度给与相应的处罚措施:
(一) 未按时进行会员年检,公司注册信息发生变更时,未向交易中心做出书面报告;
(二) 未有效履行特别会员职责,积极配合交易中心各项活动的;
(三) 特别会员有违规收费行为及未按时缴纳交易中心规定各项费用的;
(四) 未执行交易中心会员信息公示制度的;
(五) 私下转让、出租会员资格,将交易活动委托给他人管理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
(六) 以交易中心业务名义从事非交易中心业务的;
(七) 风险保证金不足时,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补入风险保证金的;
(八)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综合会员、产业会员单据的;
(九)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十) 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注:被撤消会员资格的,会员资格费及会员管理费不予退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修订权属于交易中心。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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