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添列客户(投资人)所在地银行(即为客户办理银行卡的支行)为被告,在原告所在地立案”是所有“花式立案”手法中最具有隐蔽性和欺骗性的,但依旧可以通过恰当的法理分析证伪。
证伪前笔者先讲一个故事:笔者在微信付款在家门口的超市买了一瓶汽水,发现汽水过期,笔者可以起诉超市毋庸置疑,但腾讯公司却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因为腾讯公司与笔者和超市不存在与本案有关的合同关系,无非是付个款而已。这个故事相信大家通过一般理性思维进行分析,都会得出与上相同的结论,这就是社会认知和社会习惯对上述故事的认可。
再回到本节的中心,即交易所案件中,添列“仅为客户(投资人)办理银行卡的支行”为被告与笔者讲的故事高度一致,支行与腾讯公司在案件中的情形完全相同,因此通过社会认知和社会习惯对上述案件进行分析——办理银行卡的支行并非案件的适格被告。
从法理上证伪此种立案方式最大的障碍在于,某些人认为“审查适格被告属于实体审理中才应当审查的内容,不属于管辖权异议审查范围。”这种说法是完全错误的,因为即使从立案登记制的角度来看,客户(投资人)也应当提交证据初步证明“仅为客户(投资人)办理银行卡的支行”与交易场所、会员单位(代理商)和客户存在与本案相关的合同关系,才能够通过立案的形式审查。
因此,在客户(投资人)未向法院提交证据初步证明上述合同关系存在的情形下,列银行为被告甚至都不应当通过人民法院的立案审查。无论是出于维护程序正义,还是出于节约诉讼资源,提高诉讼效率的角度分析,添列银行为被告这一立案方式不仅恶意规避了有管辖权法院的管辖,更将《民事诉讼法》视作一纸空文,若放任此种立案方式横行,《民事诉讼法》的存在将无任何意义。
【总结】
各地方交易场所应当觉醒意识,充分认识到“争管辖才能占先手”,具体来讲“争管辖”能起到如下关键性作用:
1、打击和遏制“花式立案”,强制交易场所案件回到《民事诉讼法》的框架下依法审理。
2、客户(投资人)之所以热衷于“花式立案”,一定这种“花式立案”能够为其带来某种诉讼上的便利,相对的也就是对交易所会产生不利影响(少则需要异地开庭,多则可能有较严重影响),争管辖能够在最大限度上消除负面影响,创造优势。
3、能够最大限度地利用诉讼期间,有充足的时间合理准备有关诉讼的各项工作,从容寻找致胜破敌之处;也能利用争管辖的时间来消磨对方的气势。
现有形势下,将“管辖权的争夺”定义为交易所案件争议的核心矛盾是恰当的,只有各地方交易场所从根本上认识到管辖权对案件胜败的关键性作用,对于恶意违反程序法的立案行为坚决予以斗争,才能维护程序正义,进而维护法律的尊严。
黑龙江轩言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王庆峰(微信号18346690999)
2017年12月初完稿于东北
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负。转载请注明出处:天府财经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