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外汇市场50年发展史

纵观当今金融业的发展,创新是一种必然。如果监管层仅仅因为银行的服务达不到所谓的“要求”,就全盘否定外汇保证金业务对金融发展的推动作用,就有“一叶障目”的嫌疑。

三、我国发展FX Margin模式分析及开放建议

从国外发展模式来看,早期的OTC 交易主要通过电传、电报和电话等通讯方式来实现。

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电子交易开始兴起,并引发了外汇交易机制和外汇交易技术的变革电子外汇交易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服务于机构客户的电子通讯网络(Electronic Communications Network,简称 ECN)模式;另一种是服务于零售客户的询价(Dealer)和单一做市商(Market Maker)模式我们平常接触到的外汇保证金经纪商通常采用后一种交易方式。

由于国内实盘有点差高单向交易无资金杠杆等缺点,有经验的外汇投资者通常会选择外汇保证金交易。虽然ECN模式较为公平透明,但是这些真正的外汇市场门槛较高,通常只向大交易量和高资产净值的金融机构开放。

随着技术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目前,在国内已经有例如凯石在内的一批外资平台,为普通投资者提供了低门槛的ECN交易模式账户,低成本和低门槛迎合了当前大部分普通投资者的需求,未来也或将成为市场的主流产品模式。

2008年银监会叫停商业银行的外汇保证金业务,相关人士表示叫停原因在银行,此前开展的业务出现了不少问题:

1.银行在外汇保证金业务中承担做市商的职责,做市商会有存货风险

此前银行提供的杠杆放大倍数可达30倍,如此高的杠杆倍数明显超过了国际上银行普遍能接受的杠杆倍数,也超过了银行自身的风险管控能力,同时商业银行的经营成果最后必须以人民币反映,存货的折算风险也不可避免;

2.外汇保证金交易要求严格止损,这就对银行的外汇交易系统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自动平仓、24小时交易等,但从前期业务开展来看,有的交易系统不是十分稳定,达不到应有的要求,有可能会对投资者的资金安全造成威胁。

而且银行提供的有关风险预测、汇市走势等方面的信息量和技术指标较少,在分析预测市场走势和评估风险水平等方面的准确性和能力也与国外的经纪商有较大的差距,机构对客户的服务能力不能适应外汇保证金交易的要求。

3.部分银行涉嫌违规经营

允许自己的外汇交易员参与交易,产生了道德风险。

4.外汇保证金交易的高杠杆性,也使其具有高风险性

大量投资者对外汇、汇率方面的基本知识、复杂的交易规则和手段了解有限风险防范意识和承受能力也较弱,结果往往造成巨额亏损,甚至由于浮亏过大,被强行平仓。此前80%甚至90%的投资者都处于亏损状态。

这些是国内银行实实在在存在的问题,但这些问题不应该成为叫停银行外汇保证金业务的原因。

虽然监管层叫停了国内银行的外汇保证金交易,但是依靠境外的交易商,国内依然存在着大范围的外汇保证金交易,而且据新浪网的一项调查显示,逾七成参与调查的投资者反对监管层的叫停。

“一切存在都是合理的”!监管层的叫停并没有阻止国内投资者进行外汇保证金交易,这说明外汇保证金交易在国内是有需求的,出现问题时,监管层不应该“堵”,而应该“疏”,加强监管、促进发展,而不是叫停,叫停业务不能解决银行存在的问题。对于银行存在的问题,关键在于监管,我们可以采取监管手段一一解决。

  • 银行存货风险可以通过建立包括其他交易商在内的内部市场,采取对冲策略,用制度去强制银行减少风险暴露的头寸
  • 银行还可以在相关市场上进行套利交易,进行风险管理。
  • 杠杆较高的问题可以通过监管机构的强制性要求和监管降低杠杆比例,可以统一规定最高杆杠比例,这一点监管机构是能够做到的。
  • 交易系统不稳定的问题,监管机构可以建立国家标准,通过测评、达到标准的银行才可以开展外汇保证金业务,这样可以倒逼银行投入研发费用,提高系统的稳定性,通过检验的银行可以开展业务,而不是“一刀切”地被暂停。
  • 信息服务能力可以通过彼此的竞争来提高,参与此业务的银行会受利润的驱动,主动建立专业的服务团队提高服务能力,而被叫停是永远不能提高银行的服务质量。
  • 外汇交易员参与交易,就如国内的证券从业人员参与证券买卖,可以通过监管机构的法律和技术手段禁止。

投资者亏损问题并不会因为叫停银行的外汇保证金业务而消失,相反银监会叫停银行业务后,投资者转向境外交易平台,亏损依然存在,而且还产生了资金渠道不安全的隐患给投资者带来更大的问题。

投资者的亏损这个问题,更不应该成为禁止银行开展此类业务的理由,在我国证券市场上,也有很多投资者亏损,难道我们就应该禁止国内的股票交易吗?

答案是否定的,同样银行的外汇保证金业务也不能因为投资者亏损而叫停,国内监管机构应该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学习国际先进经验,完善国内相关法规,开放银行的外汇保证金业务,并允许部分资质雄厚、技术先进、成熟稳定的境外交易商进入我国市场进行试点,加强市场竞争,促进国内银行的外汇保证金业务发展;

同时将境外机构在国内的业务一并纳入监管范畴,打击国内的不合规交易商,保护投资者资金安全。

  • 初期可以规定最高杠杆倍数(如1:100);
  • 账户最高金额(如5000美元);
  • 建立风险警示制度(如当保证金剩余70%时要求追加保证金,剩余40%时强制进行平仓);
  • 建立托管制度(如只能在境内银行进行托管)和保险基金(如根据客户保证金金额要求交易商每年缴纳一定的费用建立风险保障资金);
  • 降低投资者的风险,减少亏损,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提高投资者的投资能力。

随着投资者和银行逐渐成熟,可以逐渐放开限制,让外汇保证金交易成为可供我国民众选择的重要理财产品,提高我国金融实力。

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负。转载请注明出处:天府财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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