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罪名一:非法经营罪
这个罪名,无论是配资公司还是第三方服务机构,甚至是期货公司员工,都有可能涉及。
【案例】
被告人何敏为湖南金信期货有限公司市场部副经理,2014年以来,武汉坤州大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展期货业务,通过出借私人期货账户或利用“众期金融资产管理平台”软件开设子账户的方式,组织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活动,并为客户提供配资服务,涉案金额巨大,严重扰乱了期货市场秩序。
被告人何敏2014年2月担任金某2期货岳阳营业部总经理以来,明知武汉坤州大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不具备开展期货业务资格,为该公司先后介绍了杨某1、罗某、钟某等并不具备股指期货交易资格的客户进行股指期货交易,并提供配资服务,导致风险过度放大,造成客户严重亏损。
被告人何敏通过为武汉坤州大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开展非法期货经营活动介绍客户,通过获得手续费返佣和配资利息返佣的方式从中非法获利140222.23元。
最终法院判决:何敏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被告人何敏获得的违法所得140222.23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涉嫌罪名二:高利转贷罪
在原油期货配资业务中,涉嫌这个罪名的主要人员为配资公司人员。
【案例】
黄承东系联鑫实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龚晋系兴业银行长沙分行业务拓展四部总经理。两人预谋以联鑫实业公司的名义从兴业银行长沙分行套取贷款后再转借给龚晋。联鑫实业公司向兴业银行长沙分行申请贷款2400万元。后,兴业银行长沙分行发放了1200万元贷款。黄承东将该1200万元,再加上个人存款300万元共计1500万元借给龚晋,约定年利息为26%。
最终,法院判决:
一、被告单位长沙联鑫实业有限公司犯高利转贷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龚晋犯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已缴纳十万元,余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月6日起至2013年10月5日止)。
三、被告人黄承东犯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郑凯犯高利转贷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单位长沙联鑫实业有限公司已退缴的违法所得款100万元,上缴国库;追缴被告人龚晋非法所得9.3万元,上缴国库。
涉嫌罪名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这个罪名主要针对配资公司或者第三方服务机构。
【案例】
赵云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2008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赵云飞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利用杭州市总商会温州文成商会副会长身份,通过口口相传、承诺保本付息的形式,在文成商会以及其他社会成员间以期货配资项目名义向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至2013年10月,被告人赵云飞共向徐某、罗某1等10余名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人民币3000余万元。
最终判处赵云飞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0元。责令被告人赵云飞退赔存款人损失人民币34029270元。
涉嫌罪名四:集资诈骗罪
这个罪名,相信大家都不陌生。配资公司或第三方服务机构应该格外重视这个罪名。
【案例】
2003年至2005年,被告人吴英先后开办了东阳吴宁贵族美容美体沙龙、东阳吴宁喜来登俱乐部、东阳千足堂理发休闲屋等,同时以合伙或投资名义,从俞亚素、唐雅琴、夏瑶琴、竺航飞、赵国夫、徐玉兰(另案处理)等人处高息集资,欠下巨额债务。为了还债,吴英继续非法集资。
2005年5月至2007年1月,吴英以给付高额利息(多为每万元每天40-50元)为诱饵,采取隐瞒先期资金来源真相、虚假宣传经营状况、虚构投资项目等手段,先后从被害人林卫平、杨卫陵、杨志昂、杨卫江(均另案处理)及毛夏娣、任义勇、叶义生、龚苏平、周忠红、蒋辛幸、龚益峰等人处非法集资人民币77339.5万元(下均为人民币),用于偿付集资款本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至案发时,除已归还本息38913万元,实际诈骗金额为38426.5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吴英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涉嫌罪名五:诈骗罪
【案例】
江西省填裕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注册登记设立,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人钟德华,经营范围为除金融、证券、贵金属、保险、期货外的商务信息咨询等。
2015年7月18日,被害人钟某2通过黄某1介绍认识了被告人钟德华,得知钟德华可以给股指期货账户进行配资。同月19日晚,钟某2与钟德华在章贡区飞龙景苑2栋2单元3楼305室商谈配资事宜,二人商定:钟某2出资259.2万元,钟德华以1:10的比例给钟某2配资2592万元。当晚,钟某2转入定金3万元到以熊某(在逃)名义开户的赣州银行账户(账号:62×××82)中,不具备配资能力的钟德华通过朱某提供给钟某24个股指期货账户和相应密码。
2015年7月20日8时许,钟德华联系朱某向提供给钟某2的账户内注入资金,朱某按钟德华的要求往账户内注入虚拟资金2851.2万元,但因钟德华并未向其支付保证金,账户处于禁止交易状态。钟某2在看到账户内有2851.2万元的资金后,于当日8时30分至9时10分按约定转入人民币256.2万元至熊某的账户中。钟德华在收到款后立即驾驶车牌为赣B×××××的汽车前往银行网点从熊某的账户中取款,并欺骗朱某在收到钟某2款项后将保证金转账给朱某。
钟某2在使用账户过程中发现不能进行交易,不断打电话给钟德华要求其归还本金259.2万元人民币。钟德华一边以要开会讨论等理由推脱,一边继续到各银行网点取现。自2015年7月20日9时30分至次日11时37分,钟德华分别在赣州市章贡区农业银行、工商银行、赣州银行、建设银行等银行网点从熊某的账户中取现或转账74笔共计人民币253.21万元。2015年7月21日11时40分,钟德华将人民币5.986万元转回钟某2的账户。
2015年7月20日晚,钟德华在赣州华宏奔驰4S店支付人民币39.48万元以熊蔡朋的名义购买了1辆奔驰E260型轿车。7月21日,钟德华遣散了江西省填裕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员工,并切断联系方式与熊某逃离赣州。7月27日,钟德华回到赣州市于都县,支付人民币48万元以其父母钟某1、古三观女的名义购买了于都县鑫盛苑二期A11栋2201房。
综上,被告人钟德华诈骗被害人钟某2人民币共计253.214万元。最终,法院认为,上诉人钟德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不具备股指期货配资资质,骗取他人数额特别巨大的配资保证金后携款逃匿,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钟德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钟德华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253.214万元。
涉嫌罪名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软件公司或第三方服务公司都容易涉嫌此罪名。他们构成此罪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首先,软件公司或第三方服务公司都属于网络中介服务的提供者,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主体要件。
其次,软件公司或第三方服务公司主观上明知他人利用其软件或平台实施原油期货配资犯罪,有犯罪的故意;
最后,客观上软件公司或第三方服务公司为配资机构提供配资技术支持,帮助其实施犯罪。
对于这个大家比较陌生的罪名,但又是原油期货配资中极易触碰的罪名。
【案例】
2016年3月开始,被告人黎明亮明知被告人卢杰、马世保等人实施网络诈骗,仍利用“群发精灵”软件对被告人卢杰、马世保的诈骗网站以发送旺旺信息的方式积极进行推广,非法获利17500元。2016年3月至2016年5月,被告人崔永正明知其所出售的“群发精灵”软件被用于诈骗信息的推广,仍将“群发精灵”软件以2000-3000元每月的高价出售给被告人黎明亮以及卢某、石某等人,用于推广诈骗信息,非法获利33000余元。
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黎明亮、崔永正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技术支持和广告推广服务,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决被告人黎明亮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即缴纳)。
被告人崔永正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即缴纳)。责令被告人黎明亮退缴的违法所得17500元、被告人崔永正退缴的违法所得33000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交国库。详见刑事判决书:(2017)浙0681刑初545号。
实际上,原油期货配资也不是什么新鲜玩意儿,只是旧瓶装新酒罢了。早在2011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就曾发布《关于防范期货配资业务风险的通知》,明确提示期货配资风险。
2015年8月7日,中国证监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中也再次重申,期货配资业务违反了现行期货市场有关开户管理、账户实名制、期货经纪业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况且,日前资管新规落地在即,日益猖獗的原油期货配资必将迎来严厉的整顿。
套用流行的一句话,明天和风险,哪个先来,谁都无法预料。但是,今天不做风险管理,明天就得做危机管理。这句话,对于监管层或企业,同样适用!如何加强原油期货账户实名制管理、如何做到及时清理原油期货配资违法违规广告以及如果加强原油期货外部接入信息系统管理显然成为监管层管理原油期货配资乱象的三个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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