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1日,《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开征民意。山东拟规定,包括交易场所在内的地方金融组织如果存在重大违规行为,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金融风险时,县级以上政府金融监管机构可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约谈和风险提示,要求其就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要求其进行整改。
如果可能引发或已形成重大金融风险,严重影响金融秩序和金融稳定,县级以上政府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对其重点监控,必要时可以责令暂停或停止业务、进行接管。
如果地方金融组织属于国有或国有控股,有管辖权的政府可以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调整,或者限制其投资和其他资金运用;必要时,可对其进行重组。
处罚方面,如果地方金融组织拒绝执行暂停业务、接管、人员调整、限制资金运用、重组等监管措施,由县级以上政府金融监管机构责令其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金融组织范围
1、小额贷款公司
2、融资性担保公司
3、民间融资机构
4、典当行
5、融资租赁企业
6、商业保理公司
7、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8、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9、权益类交易场所
以下为《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充分发挥金融服务经济社会的作用,促进金融创新发展,维护金融稳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小额贷款、融资担保、权益交易、大宗商品非标准化衍生品交易、信用互助、民间融资、典当、融资租赁等地方金融活动和政府组织实施的金融服务、金融监管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地方金融活动和监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工作原则]地方金融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积极、审慎的原则,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宗旨,坚持改革创新与风险防范相结合,保持金融健康稳定运行。
地方金融监管应当在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指引下,加强对地方金融活动的引导、规范、监管,积极配合国家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切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从事地方金融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自主、诚信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金融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责任分工和工作考核机制,制定扶持政策,鼓励金融创新,优化发展环境,维护金融稳定。
第五条[工作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金融监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金融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农业、商务、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宣传教育]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金融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知识的宣传,提高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防范意识,营造良好的金融发展环境。
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负。转载请注明出处:天府财经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