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金融服务
第七条[银行信贷]支持、鼓励银行业机构扩大对工业转型升级、新兴产业、服务业以及小型微型企业和农村农业农户的融资规模,推进经济转型升级。
建立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分担和损失补偿机制,构建覆盖全省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引导银行业机构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和农村农业农户的金融支持。
第八条[抵质押]支持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不断拓宽融资抵(质)押物范围,提升融资服务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为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开展相关抵(质)押物融资业务提供便利。不动产、动产登记部门应当改进管理服务方式,及时为融资抵(质)押物办理登记手续。
第九条[企业上市挂牌]引导、鼓励本省企业进行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到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挂牌,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第十条[债券融资]鼓励、引导本省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企业债、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等进行直接债务融资。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费用补助、设立风险缓释基金等方式,推动债券融资加快发展。
第十一条[股权投资基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政府引导基金,促进股权投资发展,引导带动社会资本进入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和农村产业、新兴制造以及政府鼓励发展的产业领域。
第十二条[创业投资]鼓励发展创业投资,完善创业投资政策体系、制度体系、融资体系、监管和预警体系,支持国有资本和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不断加大对创业创新企业的融资支持。
第十三条[区域性股权市场]建立本省区域性股权市场,推进中型、小型、微型企业股权投融资平台和金融综合交易平台建设。
鼓励、支持创新能力强、发展前景好的企业进入区域性股权市场,并通过下列途径进行融资、交易:
(一)挂牌,实现私募股权融资;
(二)股权托管,实现股权质押融资;
(三)展示,促进企业和投融资机构对接;
(四)股权众筹项目发布和交易;
(五)转板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市场;
(六)开展资产证券化和发行私募债券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本地企业到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融资,并按规定给予补助。
第十四条[资产证券化和金融衍生品]支持本省国有企业和社会资本合理运用资产证券化以及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产品,进行融资和套期保值、规避风险。
第十五条[保险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方式发挥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的作用:
(一)委托保险机构经办或者直接购买养老、医疗、健康等保险服务,加强监督管理和专业评估,降低公共服务成本;
(二)按规定对农业保险、责任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政策性保险业务给予保费补贴,提高社会保障能力;
(三)推行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提高灾害救助水平;
(四)支持、引导保险机构创新科技保险、财产保险等保险产品和服务模式,推进科技创新,保持经济稳定。
第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和民间融资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融资机构应当以非存款资金放贷及投资为主营业务,坚持“小额、分散”原则,重点面向农村农业农户和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融资机构涉农和小型、微型企业的贷款或者投资余额、增量达到规定比例的,财政部门应当给予风险补偿或者奖励。
第十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创新经营体制机制,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积极拓展担保业务总量和品种,有效防范担保经营风险,提高担保服务能力。
建立融资担保风险分担机制,引导融资性担保公司扩大对涉农和小型、微型企业的担保规模。对符合条件的贷款担保业务发生代偿时,由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补偿资金、贷款银行按协商的比例共同承担代偿责任。
第十八条[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内部信用互助,应当坚持社员制、封闭性原则,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明确准入条件、运营规则和体制机制,加强风险防控,为“三农”提供最直接、最基础的金融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规划引导、教育培训,建立激励机制,以风险补偿、补助、奖励等形式进行扶持引导。
第十九条[权益类交易场所]权益类交易场所应当制定符合规定的交易规则、会员管理、投资者适当性、登记结算、资金存管等业务规则及管理制度,建立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促进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资源优化配置。
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权益类交易场所的数量规模和区域分布,积极推进产权、债权、林权、矿权、碳排放权、知识产权、金融资产、文化艺术品等权益的交易、流转,为融资抵(质)押担保创造条件,促进相关产业发展。
第二十条[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以实物交割为目的,建立交易、交收、结算等规则和客户交易资金存管、交易商适当性管理、风险防控等制度,不断完善交易、避险和定价等功能,为生产者和消费者提供现代化的采购和配售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结合产业优势和资源禀赋,合理发展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加强规范引导、政策扶持和风险管控,确保市场依法运行、规范发展。
第二十一条[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应当以鼓励创新、规范运行、保证安全为原则,促进互联网与金融深度融合,更好地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等功能,努力满足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进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
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支持金融机构开拓互联网金融业务,规范发展第三方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私募股权等新兴业态,并依法依规加强监管,有效管控风险,推动互联网金融有序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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