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用语解释]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地方金融组织,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间融资机构、典当行、融资租赁企业、商业保理公司、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权益类交易场所、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等具有金融属性的机构和场所。
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民间融资机构:分为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两类。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是指由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发起,经批准在一定区域内设立,针对当地实体经济项目开展股权投资、债券投资、资本投资咨询、短期财务性投资及受托资产管理等业务的公司或合伙企业。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是指经批准在一定区域内设立,为当地民间借贷双方已发提供资金供需信息发布、中介、登记等综合性服务交易平台的公司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典当行:是指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融资租赁企业:是指根据商务部有关规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
商业保理公司:是指根据商务部有关规定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公司。商业保理,是指供应商将基于其与采购商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及催收、信用风险管理等综合金融服务的贸易融资工具。
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或授权的,从事辖区范围内不良资产的批量转让等业务的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
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经依法取得试点资格,在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内部,开展以服务合作社生产流通为目的,由本社社员相互之间进行互助性信用合作行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权益类交易场所: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产权、股权、债券、林权、矿权、碳排放权、排污权、知识产权、文化艺术品权益、金融资产权益等交易的机构。
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是指在我省依法设立,从事大宗商品实物、仓单以及非标准化的场外衍生品交易,为生产者和消费者提供现代化的采购与配售服务的交易市场。
(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是指由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注册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金融机构,包括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村镇银行、民营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
第五十四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负。转载请注明出处:天府财经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