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互联网金融反洗钱存在的难点
(一)互联网金融缺乏内外部监管约束,易被洗钱分子利用现行分业监管模式难以适应其混业经营模式,对于涉及银行、券商、基金、保险等多方面的互联网金融业务,监管部门和交易主体均难以掌握开展反洗钱工作所需要的充分信息,导致反洗钱工作效率低下。
(二)互联网金融机构缺乏履行反洗钱法律义务约束,反洗钱工作尚处起步阶段P2P网络借贷、众筹融资、虚拟货币等互联网金融金融领域尚缺乏反洗钱法规指引,业务拓展中不仅缺乏识别客户身份、报送可疑交易等基本的反洗钱责任意识’,还缺乏开展反洗钱工作的规章约束和相应的系统支持,反洗钱工作尚处空白阶段。
(三)互联网金融体系建设未考虑到反洗钱业务需要,反洗钱工作开展存在阻碍互联网金融目前处于行业发展初期,互联网金融机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意识和能力普遍不足,产品创新过程中极易忽视洗钱风险防范6简单、快速的开户流程不能有效识别客户身份,完成一笔交易需要发卡机构、网络平台、电信运营商、收单机构、商户甚至外包服务机构共同参与,支付流程的碎片化导致了交易信息和客户身份信息被分散保存在不同的机构中,从而产生个人隐私信息泄露、交易资金流失等风险,对资金流向的追踪监测更加困难,为犯罪分子实施洗钱活动提供了便利。
四、加强防范互联网金融业务洗钱风险的对策建议
(一)加快电子商务和网络金融的立法进程
电子商务立法。首先,要解决电子交易的合法性,如怎样取用交易的电子证据、法律是否认可这样的证据、以及电子货币和电子银行的行为规范、跨国银行的法律问题等。
其次,对电子商务的安全保密也必须有法律保障,对网络犯罪、网络泄密、窃取商业和金融机密等也都要有相应的法律制裁,以逐步形成有法律许可、法律保障和法律约束的电子商务环境。
再次,充分运用政策手段,鼓励网络金融按健康的发展方向开展业务。最后,出台网络金融的公众信用机制,提升整个社会的信用水平,建立和完善我国的信用制度。
(二)加强监管力度,强化客户识别工作
加强对金融机构执行2010年和2012年央行出台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以及《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要求的监督检查力度,从源头上防范洗钱风险。
(三)加强组织协调和宣传研究,提高互联网金融洗钱风险防范意识和水平
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广泛的宣传培训,一是反洗钱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知识的培训学习,丰富监管经验,提高对互联网金融反洗钱监管技能。
二是注重从业人员反洗钱意识和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人工甄别报送可疑交易的能力。
三是要加大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对互联网金融其潜在风险的认识,有效防范洗钱风险。四是要营造打击互联网金融洗钱犯罪的高压态势,积极参与有关的国际警务合作与刑事司法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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