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违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建立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制度。省交易场所监管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所在地设区市政府对交易场所实施监督检查,并根据需要对交易场所运营情况等进行通报。
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监管部门可以采取询问、查询、检查、要求报送专项报告等方式,对交易场所进行现场或非现场检查。
第二十八条 建立交易场所信息报送制度。交易场所应当定期向监管部门报送月度交易数据及季度、年度工作报告(包括公司治理及规范运作情况、交易情况、经营情况、自律监管履行情况、内部风险防控情况等),同时抄送所在地设区市政府或省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交易场所遇有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一)交易场所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二)交易场所重大财务支出和财务决策,可能带来较大财务或者经营风险;
(三)涉及占其净资产10%以上或者对其经营风险有较大影响的诉讼;
(四)对社会稳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交易场所股东更名或发生重大变动;
(六)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交易场所在经营过程中,若存在违法违规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省交易场所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约见谈话、发警示函、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等方式进行处置;情节严重的,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其取消交易品种、停止违规交易行为以及限期停业整顿;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监管部门在作出上述决定时,可根据需要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省交易场所监管部门作出的处置通知、监管措施等,交易场所应书面通知全体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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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堆空话,不知所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