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股权交易市场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九条 股权交易市场的监管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办法其他章节规定。省交易场所监管部门应当根据监管需要,制定具体的股权交易市场监管办法。
第四十条 股权交易市场负责受理并审查非上市公司股权、债权及经批准的其他业务品种挂牌和相关业务申请,安排符合条件的公司股权、债权及经批准的其他业务品种挂牌,负责组织管理股权、债权及经批准的其他业务品种转让和相关活动,以及省交易场所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职能。
第四十一条 股权交易市场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程序和任期遵照《公司法》和股权交易市场章程的有关规定。
前款所述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由股权交易市场的章程规定。
第四十二条 股权交易市场应当建立科学规范的运作机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组建及议事规则报省交易场所监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非上市公司股权、债权挂牌前,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办理股权登记托管。
第四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机构在股权交易市场开展挂牌推荐业务前,应向股权交易市场申请推荐机构资格。推荐机构应当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或者符合股权交易市场规定的条件。股权交易市场同意接纳为推荐机构的,应当报省交易场所监管部门备案。
挂牌推荐业务包括推荐公司股权、债权等产品挂牌,持续督导挂牌公司,为挂牌公司定向发行等提供相关服务,代理买卖股权、债权等业务。
第四十五条 股权交易市场受理股权、债权等产品挂牌转让申请业务,由股权交易市场组织审核相关申请材料以及推荐机构的推荐文件,并出具审查意见。股权交易市场审查同意挂牌申请的,应当报省交易场所监管部门备案。地方金融组织在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的,应当符合有关监管部门的规定。
涉及国有及国有控制企业、公司持有的股权、债权转让应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挂牌公司应当符合股权交易市场持续挂牌条件,不符合持续挂牌条件的,股权交易市场应当及时作出暂停或终止挂牌的决定,并报省交易场所监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 因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股权转让正常进行时,股权交易市场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股权转让的正常秩序,可以决定临时停市。
股权交易市场采取技术性停牌或者决定临时停市,应当及时报告省交易场所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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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堆空话,不知所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