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未达到本办法管理要求的,应参照本办法相关要求于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工作。
第四十九条 省交易场所监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研究制定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有关指引,加强交易场所规范管理工作。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本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7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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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堆空话,不知所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