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主要内容
(一)提升市场功能。以实物交割为目的,不断完善投资、避险和定价等功能、鼓励市场依托物流公司、生产贸易企业仓储设施,在生产基础、贸易集散地建设交收库,提高交收效率。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利用互联网金融,提升市场功能与效率。鼓励符合条件的市场适时推出商品价格指数,形成在区域乃至全国有较强影响力的商品定价中心。
(二)创新交易模式。适应市场参与主体多元化、个性化的需求,积极探索开展非标准化的远期合约、互换合约、期权合约等场外衍生品交易。在现有政策允许的交易方式基础上,积极探索创新交易模式,努力提高市场效率。
(三)培育市场主体。大力培育市场参与主体,吸引生产者、消费者、贸易商等商品供应链上的市场主体入市交易。培育发展一批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机构投资者。鼓励与证券期货业机构、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开展战略合作和业务对接。
(四)强化自律管理。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挪用客户交易资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市场交易;建立健全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依法依规组织管理交易及相关活动;与市场参与者签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督促交易场所服务机构和人员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防控市场风险。加强交易场所硬件和软件设备建设,确保交易信息系统符合安全稳定性要求,具有及时完整的数据备份系统和安全保护措施,具备实时传输交易行情数据的能力。妥善保存各种交易记录、结算数据、交收资料等原始凭证,保管期限不少于20年。制定完善风险警示、风险处置等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强化风险防控,探索推行交易风险准备金制度,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六)完善市场机制。加强与期货交易所沟通对接,促进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和商品期货市场联动发展。积极探索建立统一集中登记结算平台,推动市场间的有效统一,提高市场运作效率,保障市场平稳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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