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金融办(地方金融监管局)统一组织和协调指导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试点工作,对各市试点申报方案进行审查评估,指导和督促市金融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做好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各市金融办负责协调指导本地区试点工作,确定试点对象,审核论证并上报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有关试点方案和申请材料,承担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责任。
(二)强化监督管理。省金融办指导督促市金融办加强对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管,建立统计监测体系以及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监管制度,重点加强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业务范围、业务规则、业务活动、交易品种、市场参与者等监管,指导各市及时识别、预警、防范和处置风险。各市金融办要加强组织协调,制定风险防范处置预案,健全风险防范机制,持续做好监督检查、统计监测、违规处理、风险预警和处置等工作,确保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依法合规运营。
(三)引导规范发展。省金融办每年对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试点情况组织检查评估,将评估优秀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纳入省金融创新发展引导资金补助范围,评估不合格的,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整改或取消试点资格。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和督促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强化人才队伍建设,建立激励约束机制,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复合型、创新型高端专业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努力建设培育适应市场发展需求、业务水平高、创新能力强的团队,为市场持续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五)结合试点经验。各地要积极探索,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及时解决试点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推动试点工作扎实开展。建立定期信息报送制度。各市金融办按月将交易统计数据、按季度将市场运营情况、试点进展情况和监管分析报告等书面报告省金融办。试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省金融办报告。
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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