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试点条件
(一)主发起人资格。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主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具备行业背景的当地骨干企业,行业优势明显,经营管理规范;资产规模雄厚,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且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近两年连续盈利且两年净利润累计超过1000万元;市场基础较好,客户资源丰富,在国内同行业具有较强影响力和知名度。主发起人及其他发起人均应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股权结构合理。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具备一定的资本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实收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主体,推动股权多元化,鼓励地方政府参股或控股,增强市场公信力,吸引产业链上大型生产、消费、仓储、物流等企业以及金融、证券期货业机构入股。
(三)交易品种明确。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有明确的交易品种。交易品种选择应当依托区域经济现状、产业基础、市场规模以及客户资源,重点选择具有以下优势特点的能源商品、基础原材料和农副产品:广泛应用于工农业生产消费,易于分级管理和储存运输,且有一定价格波动;具有明显地域和行业优势,在当地有较好的现货基础,在国内有较高的行业地位、市场占有率和定价能力。
(四)组织结构完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组织形式原则上为公司制,按照《公司法》要求,健全“三会一层”,形成管理科学、权责清晰、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建立健全内控机制,科学设置职能部室。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名称中应含“交易市场”或“交易中心”字样,未经批准不得使用“交易所”字样。
(五)经营管理规范。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制定并遵守各项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交易规则、交收规则、结算规则、仓储规则和客户交易资金存管制度、交易商适当性管理制度、风险防控制度等。应具备必要的营业场所、设施和专业工作人员。
(六)资金存管安全。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实行客户交易资金第三方(金融机构)存管制度,规范交易资金结算流程,确保客户交易资金安全。
清理整顿后保留的大宗商品交易场所,市场基础较好、功能比较完善、交易比较活跃的,按照上述试点条件进行规范后,可以申请纳入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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