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交易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市场经营者应指定第三方清算机构负责市场现货交易的统一清算、资金管理和清算风险控制。市场经营者可选择有资质的清算所或主办银行作为清算机构。清算模式可选择全额兑付或净额轧差。
市场经营者应会同第三方清算机构制定具体的清算细则并签订协议,明确相关业务流程及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三条 市场经营者选择主办银行作为清算机构的,应指定第三方资金存管银行负责该行交易商交易资金的存管,并协助清算机构对其资金进行划拨。
市场经营者应会同第三方资金存管银行制定具体的资金存管规则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相关业务流程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四条 市场经营者选择清算所作为清算机构的,清算所应通过其清算会员管理交易商的交易资金,完成资金结算,清算所应制定清算会员管理细则,明确相关业务流程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五条 除本章前述要求外,市场经营者还须会同第三方资金清算机构及第三方资金存管银行就资金账户开立、资金清算流程、资金结算流程、交易手续费及服务费的收取等作出规定。
第四章 商品交收管理
第十六条 市场实行每日交收制度。买方交易商应在办妥全部现货交易手续,完成商品所有权单据转移后,方可卖出交收商品。
第十七条 除本章前述要求外,市场经营者还应就交收流程、物流服务、品质检验、交收违约及索赔等与交收有关的事项作出规定。市场经营者还可根据交收商品的具体特性,在各商品交收细则中对交易交收时间段、最小交收单位、溢短量、质量检验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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