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信息报送
第四十条 市场经营者应向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履行以下信息报送义务:
(一) 报备交易规则及专项管理办法;
(二) 报送常规信息;
(三) 报告重大事项;
(四) 报告退出事项。
第四十一条 交易规则及专项管理办法实施或修改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市场经营者应报送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备案。市场经营者应依据已备案的交易规则及专项管理办法开展业务。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提供已备案交易规则及专项管理办法的公开查询服务。
第四十二条 市场经营者应向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履行以下常规信息报送义务:
(一) 每年度结束后六十日内提交经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二) 每一月度结束后二十日内、每一年度结束后六十日内,提交月度、年度报告,报告有关经营情况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 作出上市、增加、变更交易品种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报送交易品种的变化,并确保交易品种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各项要求;
(四) 决定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或股权结构(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经营场所等的,应在决定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报送相关信息,并确保市场经营者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各项要求。
第四十三条 在发生下列重大事项时,市场经营者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报告:
(一) 市场工作人员存在或者可能存在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行为的;
(二) 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进入破产程序或其他涉及市场经营者主体变更情形的;
(三) 涉及占市场经营者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或者对市场经营风险有较大影响诉讼的;
(四) 市场经营者出现重大财务支出、投资事项,或可能带来较大财务或者经营风险的重大财务决策的;
(五) 市场经营者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采取紧急措施的;
(六) 市场发生风险,需要动用风险准备金的。
第四十四条 市场经营者、指定交收仓库、清算机构、资金存管银行、仓单公示机构应妥善保管所有交易资料和相关交易凭证,保管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上述市场交易相关主体应配备信息接口,配合信息报送、第三方信息比对及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第四十五条 市场经营者拟终止提供交易平台服务的,应至少提前三个月向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提交报告并制定处置方案。市场经营者应将退出公告及处置方案通知交易商及其他相关主体,并以合理显著方式公示,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风险,如结清账目、清理债权债务等,确保交易商资金安全及其他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负。转载请注明出处:天府财经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