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风险控制制度
第二十六条 市场经营者应委托第三方清算机构负责资金清算;委托第三方资金存管银行或由上海清算所清算会员负责资金托管;委托指定交收仓库负责货物仓储;委托第三方仓单公示机构负责信息汇总公示。加强社会化监管服务,做到“交易、托管、清算、仓储”分开。
第二十七条 市场经营者应在与指定交收仓库、交易商、仓单公示机构、清算机构、资金存管银行订立的书面协议中明确风险发生时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
明确的风险承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禁止性交易行为、交易系统安全性漏洞、仓单真实性风险、仓单权利瑕疵、仓单公示信息错误、清算系统安全性漏洞、资金管理系统安全性漏洞、检验结果错误等。
第二十八条 市场经营者应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在第三方资金存管银行开立专用账户缴纳风险准备金,用于应对市场风险及相关损失。风险准备金应当单独核算、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初始风险准备金应由市场经营者以其注册资本一定比例提取;后续风险准备金从市场经营者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中以一定比例按月计提。风险准备金的余额达到一定数额,经相关监管部门核准后可以不再提取。
第二十九条 市场经营者指定的交收仓库应履行商品保管的职责并确保仓单的真实性和唯一性。指定交收仓库应在第三方资金存管银行开立专用账户缴纳风险保证金,作为履行义务的保证。风险保证金的金额由指定交收仓库和市场经营者在双方的合作协议中明确,并应确保与仓库规模和风险水平相适应。第三方仓单公示机构对风险保证金金额有异议的,由三方协商予以调整。
第三十条 市场经营者应对本市场运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和风险处置机制,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准备金制度、交易履约担保制度、资金监管制度、交收仓库和仓单监管制度、仓库风险保证金制度、交易商监督管理制度、异常情况处理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工作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各方风险承担制度。
第三十一条 鼓励建立市场化的风险处置机制,鼓励市场建立行业自律组织,探索设立大宗商品交易风险平准基金或引入保险机制。
第八章 信息公布及保密
第三十二条 市场经营者应在市场交易网站、市场营业场所内通过合理显著方式发布信息。市场经营者应对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三条 市场经营者发布的交易行情信息包括交易品种、最新价、涨跌、最高价、最低价、平均价、卖价、买价等需要公布的信息。
第三十四条 市场经营者应就交易规则及专项管理办法的制定和修改公开征求意见,并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受交易规则约束的利害关系方能够及时、充分知晓并表达其意见。
第三十五条 市场经营者制定、修改交易规则及专项管理办法内容的,应至少在实施前三十日进行公布。
市场经营者修改的交易规则及专项管理办法对交易商有重大影响的,应制定合理过渡措施。市场经营者应对未能及时公布交易规则及专项管理办法的修改或未制定合理过渡措施而导致的交易商的损失负责。
第三十六条 市场经营者应制定风险警示公告方案,出现影响或可能影响市场稳定运行的情形时,市场经营者应发出市场风险警示公告,向全体交易商警示风险。
第三十七条 市场经营者应建立严格的数据安全保护和数据备份制度,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证网络交易平台的正常运行。市场经营者应当保证原始数据的真实性,并提供必要、可靠的交易环境和交易服务,确保交易数据及其他信息资料的安全与完整性。市场的业务数据、财务数据等重要数据均应存放在中国境内。市场经营者应对因交易系统安全性漏洞所导致的交易风险承担责任。
第三十八条 市场经营者收集、使用交易商相关信息时,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场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应对收集的相关信息严格保密。
第三十九条 除本章前述要求外,市场经营者还须公布市场参与者评级信息、交收仓库安全分级信息和疑议仓单风险警示信息,并就信息发布流程等与信息公布及保密有关的各项内容作出规定。
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负。转载请注明出处:天府财经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