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严格规范财务管理
(一)交易场所要按照《会计准则》和《财务通则》的有关要求,建立规范透明的财务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二)交易场所要在章程上明确不对外提供担保,不对外进行资金拆借或长期股权投资(设立服务于交易场所有关业务的子公司除外),交易场所自有资金只能用于经营服务和风险防控的需要,不得挪作他用。
(三)监管部门可以组织审计机构对被监管的交易场所进行财务审计。
五、交易系统安全可靠
交易系统开发商要有相应资质,软件设计先进合规,硬件配置科学合理,既能满足交易的实际需要,又能有效防范外部的攻击。
交易系统要经过专业机构(该专业机构应经所在地监管部门认可)检测合格后,方可正式上线运行。交易系统和交易数据要及时进行备份管理。
六、交易规则依法合规
(一)交易的产品既要体现服务实体经济的要求,又要具备适合交易的特性,并要依程序报监管部门审核备案。
(二)交易方式要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发〔2011)38号、国办发(2012)37号、浙政办发〔2013) 55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得以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摄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三)交易场所制定的交易规则及对会员、代理商、经纪商等的具体管理规定报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后,要及时在该交易场所的网站上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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