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交易场所从业人员资格管理
(一)交易场所高管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及相应层级人员,下同)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并要积极参加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
(二)根据浙政办发〔2013〕55号文件第八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交易场所聘任高管人员要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聘任、变更高管人员情况要及时报所在地监管部门。
(三)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交易场所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有违法犯罪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不得担任交易场所的高管人员、财务会计人员;不具备专业知识、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的,及时建议交易场所予以调整。
(四)交易场所的从业人员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并要积极参加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逐步实行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证管理。
十四、审慎审核新设交易品种
(一)交易场所新设交易品种要具备如下条件:实体经济确有需求、市场有较大空间、经营上具有显著的比较优势、具有相应较为高端的专业人才,并符合交易系统安全、交易资金银行第三方托管、登记结算条件具备、交易方式合法合规、交易场所内部管理制度健全、风控体系完善等要求。
(二)交易场所要对新设交易品种及相应的业务规则承担合规性、风险性把握的主体责任,提请审核时应提交以下材料:要求对新增交易品种进行审核的文件、新增交易品种的业务规则、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报告、合法合规性审查意见、律师的法律意见、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等。
(三)监管部门要从严审核交易场所新设交易品种,并依程序逐级上报备案。原则上专业性的、具有特色功能定位的交易场所不得新设跨类别的交易品种;大宗商品交易所(中心)新增交易品种,要在合规经营的基础上,全面审核、评估其实际运营能力、技术、人才、风控等各方面条件,从严控制;不符合条件的交易场所不得新设交易品种。
(四)根据浙政办发〔2013〕55号文件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将新设贵金属交易尤其是白银交易品种,纳入需经所在地监管部门或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逐级报省金融办核准的事项。未经省金融办核准,各交易场所不得新设贵金属交易尤其是白银交易品种。
十五、切实防范金融风险
(一)交易场所要建立与所从事交易的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风险控制制度和体系,根据交易品种、交易方式和交易规则等具体情况,对不同类别的风险进行有效的识别、度量、防范和处置,满足风险控制的实际需要。
(二)交易场所要设立风险控制部门(或职责相当的部门),加强风险控制制度建设,开展异常情况处理、违约处理、风险处置和应急处置等有关风险控制工作。
(三)交易场所要配备3名以上风险控制人员,专职从事交易场所风险控制工作,并及时向交易场所的高管和监管部门反馈风险信息。交易场所高管人员、风险控制人员要了解所从事的产品交易风险,参加相关业务培训,提高风险控制能力。
(四)交易场所要明确有关交易、结算、交割等环节的审核、评估、批准及交易信息系统等的操作权限、程序和行为规范.有效防范工作人员违规操作风险。
(五)交易场所要制定完善交易商、代理商、经纪商等业务管理制度,严格准入标准,加强日常管理。
(六)交易场所对风险.防范和控制承担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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