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一)交易场所的投资者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
(二)交易场所在投资者开户前,要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做好风险承受能力测试,履行入市协议书、交易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等合同文本的签订手续,并加强投资者教育,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交易市场存在的投资风险,提示投资者谨慎投资,并做好相关材料的留存归档。
十一、鼓励建立交易风险准备金制度
(一)为维护交易场所的正常运营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市场风险,弥补市场及会员可能违规操作或管理不善给客户造成的损失,鼓励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风险准备金的来源为交易场所的自有资金和交易手续费,提取标准一般不低于客户保证金规模的5%。交易场所要与银行签订专门的风险准备金管理协议,并由当地监管部门作为鉴证方,对风险准备金进行专户存管。
(二)风险准备金的使用由交易场所提出申请,并经当地监管部门审核同意。为弥补市场或会员违规操作给客户造成的损失,当地监管部门可要求交易场所,在其他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使用风险准备金对客户进行赔偿。
十二、严格交易场所变更事项的审核备案管理
(一)根据浙政办发〔2013)5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交易场所调整经营范围、发生分立或分并等事项,由所在地监管部门初审后:逐级报省金融办进行核准。
(二)交易场所新设交易品种需经所在地监管部门同意后,逐级报省金融办备案。
(三)根据职责清理下放管理权限的要求,交易场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注册资本、住所或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公司章程、交易规则,及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需报所在地监管部门备案同意(省属企事业单位发起设立的交易场所需报省金融办备案)。所在地监管部门应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四)其他备案事项,包括会员管理制度、客户交易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文本、各种委托服务协议文本、交易记录保管措施、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通知公告、风险准备金变动情况、交易系统修改、市场突发事件等,应及时报所在地监管部门进行备案,重大事项反时报送省金融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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