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交易场所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须具备以下条件:
1.能正确贯彻执行本市要素市场建设的规划和政策;
2.熟悉并遵守有关经济、金融和行业法律法规;
3.具备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4.具备与担任职务相称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业务能力;
5.近三年内信用记录良好,具有公正、诚实、廉洁的品质,工作作风正派。
第九条 申请新设立交易场所时,申请方须提交《关于交易场所设立的申请书》(见附件1)等申请材料。
申请设立交易场所分支机构时,申请方须提交《关于交易场所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书》(见附件2)等申请材料。
第十条 区金融工作部门就新设交易场所或交易场所新设分支机构出具的初审意见须包含以下内容:
1.申请材料齐全;
2.申请材料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的要求;
3.区金融工作部门对申请方在辖区内设立交易场所或交易场所分支机构的意见;
4.区金融工作部门具有相应的人员承担交易场所管理工作,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
区金融工作部门需参照《关于交易场所设立事项的初审意见》(见附件3),向市金融工作部门出具书面初审意见。
第十一条 市金融工作部门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审慎审批”的原则,受理新设交易场所的申报材料,具体受理条件如下:
1.申请材料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
2.拟新设交易场所的行政区域内,在本年度未发生过严重的交易场所违规事件;
3.区金融工作部门具有相应监管能力及风险处置能力;
4.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符合上述任一条件的,市金融工作部门出具书面《不予受理告知单》(见附件4)。
第十二条 交易场所在获得市金融工作部门批复后1个月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的5个月内经区金融工作部门向市金融工作部门申请开业,并符合以下开业条件:
1.上线交易品种及其交易制度须与设立审批时报批的材料相符;
2.交易系统须符合安全、稳定、合规标准,并提交有资质第三方出具的业务系统安全测评报告和业务系统检测报告;
3.经现场勘验具有与开展交易业务相符合的经营场所,且该经营场所须与注册地址一致;
4.已自愿加入行业自律组织或已递交加入行业自律组织申请;已接入登记结算平台,并签订了登记结算协议。
市金融工作部门组织进行现场检查,通过检查的,由市金融工作部门出具书面开业通知。未通过检查的,由市金融工作部门出具书面限期整改通知。未按期完成整改的,由市金融工作部门报请市政府批准,取消交易场所企业名称中“交易”或“交易所”字样,并核减企业经营范围中的交易业务,不再纳入本市交易场所管理范围。
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负。转载请注明出处:天府财经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