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地方债务化解具体措施
1. 特殊再融资债券
特殊再融资债券是一种“以时间换空间”短期内缓解地方政府存量债务偿还压力、将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显性化的工具。
从分类来看,特殊再融资债券是地方政府再融资债的一类,其特殊之处在于此类债券专门用于偿还地方政府存量债务。
从过往经验来看,特殊再融资债券曾在 2020 年 12 月- 2021 年 9 月期间建制县隐性债务风险化解试点和 2021 年 10 月- 2022 年 6 月期间北上粵全域无隐性债务风险试点中,用于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试点工具。
新一轮发行特殊再融资债券置换隐性债务已经由财政部牵头提上日程,预计发行规模为约 1.5 万亿元,四季度正式落地,可能涉及天津、贵州、云南、陕西、重庆等12个地方债务压力较大的地区。
2. 应急流动性工具(SPV)
应急流动性工具(SPV)是一种由主要银行参与,用于提供利率较低,期限较长的流动性的政策工具。
SPV 创设于 2020 年 6 月,在疫情影响下,中国银行创设 SPV 作为直达实体的货币政策工具,鼓励地方法人银行对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应延尽延”和提高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比重。
从过往经验来看,SPV 作流动性支持工具的利率成本相对较低,利于激励商业银行扩大信贷投放;同时商业银行使用 SPV 工具时其信贷资产无需质押给央行,商业银行仍然自行承担信贷风险,对市场扭曲相对较小。
央行接下来或将设立应急流动性工具(SPV),为地方城投提供利率较低,期限较长的流动性。
3. 商业银行主导债务展期和债务置换
商业银行是城投平台重要的债权人之一,截至 2022 年末,我国 54.31 万亿元地方城投有息债务中,来自城投平台存续债券余额仅为约 15.67 万亿元。商业银行主导协商进行债务展期和债务置换以规避风险,是化解地方债务风险的合理有效措施。
从过往经验来看,已经有商业银行主动协商对高风险地方城投平台债务进行展期和降息的成熟案例。
2022 年 12 月 30 日,遵义道桥建设(集团)公告,公司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积极探索研究存量银行贷款重组工作,经与各银行类金融机构友好平等协商,基本明确相关重组安排,并在近期完成签署相关补充协议。根据重组协议,本次银行贷款重组涉及债务规模 155.94 亿元,重组后银行贷款期限调整为 20 年,利率调整为 3.00% 至 4.50%,前 10 年仅付息不还本,后 10 年分期还本。
4. 地方政府统筹协调资源缓释风险
化解地方债务风险需要金融部门和财政、国资等加强协作,也包括各地政府部门对于政策落地的协调,地方政府可以通过统筹协调各种资源缓释风险。
一方面,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压减地方支出、盘活存量资金方式进行债务偿还。例如,2018 年海口市人民政府印发《海口市 2018-2019 年政府性债务化解规划方案通知》,从调配财政资金方面提出压缩经常性支出、盘活存量资金、盘活土地资源三点要求,化债方案落地实施后,2018 年海口市共消化政府存量债务本息约 40.8 亿元。
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可以利用地方大型国有企业,通过经营性国有资产权益偿还或转化为国有企业经营性债务偿还。例如,贵州政府利用茅台集团进行化债操作:
1)将贵州茅台股权无偿划转贵州资本;
2)贵州资本为贵州城投发行债务提供担保;
3)茅台集团财务公司增加固收类证券投资业务,允许直接投资贵州城投债券;
4)茅台集团发行债务收购贵州高速股权。
5. 《金融稳定法》的出台和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的设立将起到关键托底作用
2022 年 4 月 6 日,央行起草了《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就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重要的一点就在于“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的设立,有利于有序救助困难机构,恢复市场信心,维护我国金融体系平稳运行。
《金融稳定法(草案)》第二十九条提出:“国家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作为处置金融风险的后备资金。”
同时,规定在发生金融风险时应按照股东补充资本、市场化资金、行业保障基金、地方救助资金、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的顺序使用救助资金。
2023 年 9 月 8 日,全国人大公布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其中《金融稳定法》被明确列入第一类立法项目,即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议的法律草案,其出台已经正式提上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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