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政策 | 吉林省发布交易场所监督管理细则(试行)

交易场所整顿期为6个月。整顿期间,交易场所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在规定期间拟恢复营业的,由省金融办组织所在地政府或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恢复营业。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实施前已设立的交易场所,由省金融办牵头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适时进行分类处置。

第五十五条 对交易场所及其各项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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