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 省政府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审慎审批”的原则,统筹规划各类交易场所的数量规模和区域分布,制定交易场所品种结构规划和审查标准,审慎批准设立交易场所。
第七条 设立交易场所应立足于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原则上应由地方政府或具备相关行业背景、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骨干企业牵头组建,应当具备一定的资本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有明确的交易品种、完备的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以及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设施。
第八条 新设交易场所的,除需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以外,应当由设区市政府或省行业主管部门向省政府提出申请。
省交易场所监管部门按照规定负责新设交易场所的具体审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事项提出审查意见报省政府。设区市政府或省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相关论证辅导工作。
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省政府批准前,应取得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其中,文化产权交易所的设立及管理,按照中宣部等五部门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加强文化产权交易和艺术品交易管理的意见》(中宣发〔2011〕49号)执行。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为新设交易场所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条 交易场所有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经营范围、章程、交易品种、业务规则等变更,分立、合并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报省交易场所监管部门履行相应程序。
涉及行业管理的,交易品种、业务规则的变更还应遵循相应行业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各交易场所原则上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确有必要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经省政府批准;确有必要在外省(区、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分别经山东省政府和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监管。外省(区、市)交易场所拟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分别经该交易场所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和山东省政府批准,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监管。
第十二条 交易场所因合并、分立或者解散而终止的,应依法成立清算组,并按规定在媒体公告。清算组制定的清算方案应经出资人(股东会)同意后,报省交易场所监管部门备案。清算结束后,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注销公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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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堆空话,不知所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