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风险防范和控制
第三十一条 交易场所的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设区市政府是规范市场秩序、防范化解风险的责任主体,要及时掌握市场情况,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省直有关部门、有关方面要积极配合。
第三十二条 省交易场所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交易场所风险防范与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
省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对交易场所各类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处置。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山东证监局、山东保监局等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协调金融机构依法合规为交易场所提供金融服务。
第三十三条 交易场所应当为交易活动各参与方保密,不得利用交易参与方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交易无关或有损交易参与方利益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交易场所应当制定风险警示、风险处置等风险控制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职责、措施和程序。
第三十五条 交易场所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其投资品种、投资限额等事项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
第三十六条 交易场所应当从其收取的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应单独核算、专户管理。
第三十七条 根据监管工作需要,交易场所之间建立以市场监管为目的的信息交换制度和联合监管制度,防范控制市场风险。
第三十八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按本办法规定设立的任何机构不得开展权益交易。违规设立的交易场所,依法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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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堆空话,不知所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