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推动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创新
11、创新金融产品。
各市金融办要积极研究创造条件,推动金融机构将总行新产品、新工具优先在本地应用,并逐步扩大使用范围和规模;要注重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鼓励、引导金融机构针对我省优势产业、小微企业、科技企业、农业企业等各类项目的个性化需求开展金融创新,提供匹配的金融产品;探索开展农村抵押融资方式创新,结合国家出台的不动产登记条例,试点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
12、加强新产品的组织应用与推广。
各市金融办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组织金融机构深入到县(市)区、产业园区、开发区,开展金融产品的宣传、推广,加快新产品、新工具的应用和普及。选择有条件的园区试点开展与金融机构的合作,探索开展银政企合作、多种金融工具组合应用的新模式。要定期组织交流培训,调度各金融机构、各地区产品创新情况,总结、推广建行“助保贷”等操作成熟、可复制的融资新模式。
13、积极发挥保险功能。
各市要加强对保险行业的研究探索,在推进保险业继续发挥风险补偿与社会管理功能的同时,研究利用保险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有效途径。
继续做好各大保险公司总部、投资机构与省内重点项目的组织对接工作,利用保险资金长期性和稳定性的优势,为我省重点项目建设提供中长期融资支持。
积极帮助、支持已开展小额信贷保证保险等相关业务的保险公司,加强产品宣传和业务拓展,不断扩大信贷保证保险业务规模,发挥增信功能,支持小微企业融资。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复制“保险+信贷”或“银行+政府+保险”合作模式,推动保险与其他金融产品和工具的组合式应用,创新金融服务新模式。
14、探索互联网金融发展政策措施。
各市金融办要积极研究推进新型金融机构的发展,探索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创造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环境。
沈阳、大连、营口等金融创新试点市,要率先启动研究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筛选培育一批信用基础良好、产品独特、运作规范、风控可靠的互联网金融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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