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丨截止2017年现货法规史上最全清单

各个时期侧重点不同,熟话说观察过去可以洞悉未来,各位投资者须仔细品读。以下是1997-2017年国家层面对现货行业监管的政策性文文件清单。

天津市发布

(一)综合

《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5〕38号)

(二)整顿规范

《天津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津政发〔1995〕71号)

《关于加强产权交易管理若干问题》(津财企〔2002〕22号)

《天津市加强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2〕16号)

《天津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若干规定》(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津政办发〔2012〕30号)

《关于转发市金融办拟定的天津市交易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津政办发〔2013〕92号)

《批转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号)

《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天津排放权交易市场发展总体方案》(津政办发〔2011〕86号)

《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津政办发〔2013〕12号)

《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办发〔2013〕112号)

《关于发布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纳入企业名单》(津发改环资〔2013〕1332号)

《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津发改环资〔2013〕1345号)

《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纳入企业2013年度碳排放报告》(津发改环资〔2014〕267号)

上海市发布

(一)综合

《关于本市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实施意见》(沪府发〔2014〕56号)

(二)整顿规范

《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

《上海市产权交易规则》

《关于进-步规范本市产权交易市场的若干意见》(沪国资产〔2001〕5号)

《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沪国资委产〔2009〕270号)

《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中相关问题的解答

《关于本市推进股权托管交易市场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99号)

《转发市商务委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管理若干意见》(沪府办发〔2011〕36号)

《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

上海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本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检查验收情况》(沪金融办〔2014〕20号)

(三)碳排放

《关于本市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2〕64号)

《关于做好本市碳排放挂牌交易相关工作》(沪发改环资〔2013〕152号)

《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上海市2013-2015年碳排放配额分配和管理方案》(沪发改环资〔2013〕168号)

《上海市碳排放配额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沪发改环资〔2013〕170号)

(四)农村产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办〔2015〕75号)

重庆市发布

(一)整顿规范

《关于重庆市联合产权交易所开展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托管登记业务的批复》(渝府〔2005〕117号)

《重庆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渝办发〔2012〕69号)(已废止)

《关于进一步加强交易场所监督管理的意见》(渝府发〔2013〕44号)

《重庆市交易场所风险管理指引(试行)》(渝金〔2014〕5号)

重庆市通过联席会议备案交易场所名单

《推进大型商品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渝府发〔2015〕30号)

(二)碳排放

《关于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平台和登记簿系统建设项目》(渝发改环〔2013〕80号)

《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14)17号)

(三)排污权

《重庆市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污水、废气、垃圾)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实施方案》(渝府办发〔2014〕178号)

《重庆市工业企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渝环发〔2015〕45号)

(四)农村产权

《关于成立重庆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渝府办发〔2015〕133号)

《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5〕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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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变更指引 (十三)变更审批 1.交易场所有下列变更情形之一的,须由所在地市级监管机构初审,报自治区金融办核准后方可进行变更: (1)变更公司名称; (2)变更注册资本; (3)变更注册地; (4)变更交易品种及交易规则; (5)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 (6)调整经营范围; (7)修改公司章程; (8)分立或合并。 (9)自治区监管机构认为需要审批的其他重大事项。 2.交易场所申报上述变更审批事项的,须提交《关于交易场所变更的申请书》等申请材料(见附件5)。 3.对于变更审批事项涉及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的,申请人持核准批复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后须于10日内将新颁发的证照复印件提交自治区、市两级监管机构备案存档。 (十四)核准流程 1.交易场所首先向市级监管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在获得市级监管机构同意并出具初审意见后,向自治区金融办提出变更申请,自治区金融办受理交易场所报送的变更申请材料后,对变更材料进行初步审核,15日内向申请对象一次性告知须补充规范的变更材料。如变更事项需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共同商议的,自治区金融办自收到全部规范的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组织涉及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会商议定,提出是否同意变更的意见,如需申请人进一步补充完善变更申请材料的,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根据会商会议意见提供完善变更申请材料,逾期不反馈或修改后的申请变更材料仍不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视为自动放弃该次变更申请。会商会议后或申请人按照会商会议补充完善相关变更申请材料后,自治区金融办10日内做出核准意见。 2.市级监管机构需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对交易场所日常监管情况,对交易场所变更事项出具书面初审意见。初审意见须包含以下内容: (1)变更申请材料齐全及合规情况; (2)变更事项的可行性、必要性概述,拟变更内容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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