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发布
(一)综合
《关于进一步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的若干意见》(穗府〔2015〕19号)
《关于深入实施文化立市战略建设文化强市的决定》(深发〔2012〕4号)
(二)整顿规范
《关于做好我省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善后处置工作完善各类交易场所监管制度》
《广东省清理整顿以电子商务名义开展标准化合约交易活动工作方案》
《关于开展各类交易场所联合检查工作》(广东证监〔2014〕69号)
《广州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实施方案》(穗金融函〔2012〕115号)
《深圳市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13〕64号)
《深圳市交易场所设立申请工作指引》
《关于开展各类交易场所检查工作》
《潮州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潮府办〔2012〕18号)
《江门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江府办〔2012〕16号)
《关于开展大宗商品交易所调查工作》(粤商务建函〔2014〕75号)
《关于开展大宗商品交易场所调查工作》(穗经贸函〔2014〕754号)
《关于加快广州产权交易市场发展的意见》(穗府办〔2011〕2号)
《关于支持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穗府办〔2014〕28号)
《促进广州股权投资市场规范发展暂行办法(修订)》(穗府办〔2015〕5号)
《关于促进广州场外市场交易场所规范发展的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关于支持和促进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发〔2010〕4号)
(三)碳排放
《广东省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粤府函〔2012〕264号)
《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
《关于碳排放配额管理的实施细则》(粤发改气候〔2015〕80号)
《广东省2014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实施方案》(粤发改气候〔2014〕495号)
《广东省2015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实施方案》
《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10月30日通过)及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2号)
(四)排污权
《关于在我省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粤环〔2013〕3号)
《关于试点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粤价〔2013〕291号)
《广东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粤环〔2014〕21号)
《关于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交易出让金征收使用的管理办法》(粤财综〔2014〕231号)
《广东省排污权交易规则(试行)》(粤环〔2015〕9号)
福建省发布
(一)综合
《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实施方案》(闽政办〔2014〕90号)
《关于金融支持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5〕126号)
《关于支持福州新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15〕53号)
《泉州市2015年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工作要点》(泉政办〔2015〕16号)
(二)整顿规范
《福建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闽政〔2012〕4号)
《关于福建省各类交易场所现场检查工作方案》(闽政办〔2014〕101号)
《福建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
《福建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闽政办〔2015〕26号)
《关于省领导批示件办理情况的函》(闽工商函〔2012〕66号)
《福建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泉政文〔2012〕91号)
《泉州市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泉政文〔2015〕64号)
《泉州市交易场所突发风险事件处置预案》(泉政办〔2015〕58号)
《龙岩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实施方案》(龙政综〔2012〕204号)
《关于成立南平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南政办〔2012〕184号)
《关于成立莆田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莆政办〔2012〕130号)
《莆田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的通知》(莆政办〔2012〕142号)
(三)排污权
《关于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试行)》(闽政〔2014〕24号)
《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核定管理办法(试行)》(闽环发〔2014〕12号)
《福建省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办法(试行)》(闽环发〔2014〕15号)
《福建省排污权交易规则(试行)》(闽海交〔2014〕46号)
《关于核定排污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闽价服〔2015〕312号)
《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榕政综〔2014〕250号)
《厦门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核定管理办法(试行)》(厦环总量〔2015〕14号)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泉环保〔2015〕93号)
《贯彻落实宁德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责任分工方案》(宁政办〔2014〕142号)
《三明市储备排污权管理和出让暂行办法》(明政办〔2015〕95号)
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负。转载请注明出处:天府财经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