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申请设立交易场所,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设立交易场所申请书;
(二)工商登记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发起人(出资人)承诺书;
(四)发起人(出资人)协议书;
(五)章程;
(六)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七)交易规则和内部管理制度;
(八)风险控制制度;
(九)交易场所的经营计划;
(十)拟加入会员名单;
(十一)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和简历;
(十二)场地、设备、资金来源等情况说明。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持批复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向当地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报告。未经批准的交易场所,工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注册登记。
第十二条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场所每年须向省商务厅申报年审。申报年审时须提交具备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未通过年审的将被取消经营资格。
第十三条 商品现货市场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事项变更的,须省商务厅审查批准。发生经营范围、交易规则和新设交易品种等事项变更的,须报省商务厅备案。
第十四条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场所原则上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五条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场所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据法定程序进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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