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业务规定
第十六条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场所不得采用中远期交易,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不得开展法律法规禁止的交易活动,不得限制交易者正当经营活动,不得阻碍和限制公平竞争
本办法所称的“集中交易方式”包括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交易方式,但协议转让、依法进行的拍卖不在此列。“标准化合约”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由交易场所统一制定,除价格外其他条款固定,规定在将来某一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合约;另一种是由交易场所统一制定,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的合约。
第十七条 商品现货市场应制定会员、代理商、经纪商管理规则(办法),并报省商务厅备案。
第十八条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场所应切实维护客户资金安全,按照国家及省相关要求开展非金融企业支付业务,在条件成熟时建立统一的资金结算和监管平台。
第十九条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场所应执行当日无负债交易结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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