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五条 本省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审慎审批”的原则,统筹规划各类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场所的数量规模和区域分布,制定商品现货市场行业发展规划和审查标准,审慎批准设立商品现货交易场所,使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的设立与监管能力及实体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
第六条 新设商品现货交易场所应当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设立商品现货交易场所,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新设交易场所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
(二)主要股东(发起人)须为资信良好的企业法人。法人企业应当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有实力和社会责任感的企业,业务经营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低于70%,且企业有盈利;出资设立交易场所的自然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无犯罪记录或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三)股权应适当分散。其中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股权比例不超过35%,其余股东股权比例不超过20%,股东用于出资的资金必须是自有合法资金。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规范的法人治理机构,健全的业务制度、公平公正交易规则,完善的信息披露、风险控制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等;
(六)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固定营业场所,交易信息系统应满足安全性、稳定性、可靠性要求,具有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必要系统和设施;
交易信息系统应满足安全稳定性要求,具有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必要系统和设施;交易场所设备硬件和软件必须符合业务开展及监管的要求,具有及时完整的数据备份系统,具备实时传输交易行情数据的能力,能够及时向监管部门及其指定机构提供符合要求的数据信息
第七条 新设商品现货交易场所名称中应包含“交易所”或“交易中心”字样,申请设立前应当先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八条 新设商品现货市场,由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经县(市、区)、市(州)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省商务厅审批,获得批准后,报省清理规范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备案。省商务厅审批前,应就商品现货市场涉及的金融监管、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等征求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意见;
拟设交易场所使用名称中含“交易所”字样的,应取得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后,在由省商务厅按管理职责进行审批。
第九条 新设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场所或分支机构需经过申请筹建、批准筹建、组织验收和正式开业四个阶段。
申请筹建:申请设立商品现货市场的股东组成筹备小组,准备好相关材料后,向注册所在地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在经县(市、区)、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商务厅。
申请获批准的,由省商务厅出具批复意见。申请未获批准的,省商务厅向申请人出具书面答复。
批准筹建:筹建申请获批准后,筹备组可正式开展筹建工作。筹建期不超过12个月。
组织验收:筹建工作结束后,筹备组向所在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县(市、区)、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并报省商务厅批准。
正式开业:筹备组持省商务厅同意开业的批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和申领营业执照,到通信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到银行机构开设相关业务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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