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日常监管
第二十条 省商务厅和市(州)、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日常监管制度,建立日常统计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二十一条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场所应自觉接受和配合省商务厅和市(州)、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场所应当定期经所在县、市(州)行业主管部门向省商务厅报送月度交易数据、季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
第二十三条 人民银行在黔分支机构依据职责负责辖区内商品现货市场交易涉及的金融机构监管及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的监管工作。
贵州证监局负责全省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认定等工作。
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负。转载请注明出处:天府财经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