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事业性质的交易场所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立,并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1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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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商品现货交易,是指通过协议交易、单向竞价交易以及其他依法规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以实物商品、可转让提单等提货凭证及其他依法规定的交易对象为标的的交易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事业性质的交易场所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立,并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1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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