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风险防范和处置
第二十四条 省商务厅统筹、协调各市(州)、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场所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二十五条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场所应制订各种重大风险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经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省商务厅报备。
第二十六条 交易场所应当为投资者保密,不得从事任何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交易场所在经营过程中,若存在违法违规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省商务厅可以按情节轻重采取措施制止;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未经批准设立的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场所,或非法从事期货交易的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场所,依法依规予以关闭或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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