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同样事实不同法院的不同认识
对于现货平台非法期货交易活动案件的审理,最让人感到困惑的是,面临几乎同样的事实,不同的法院却给出完全不同的解读,导致判决结果天差地别,以致使得法律的统一实施被破坏,法律的尊严遭受到亵渎,人民群众对于法律的信仰崩溃。
现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民终645号上诉人曹征伟与被上诉人江苏XX银泰商品合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江苏旺亨贵金属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和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甘民终228号上诉人兰州西X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兰州圣大商品交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金慧敏期货交易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为例,对于这两起案件中的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对比。
对于XX银泰案,法院查明的事实如下:
XX银泰公司是2013年清理整顿后予以保留的公司,旺亨公司系XX银泰的会员,旺亨公司发展曹征伟为客户。曹征伟根据XX银泰公司提供的交易K线及价格,在XX银泰公司的电子交易系统中进行白银及其银制品的双向买卖(买入、卖出)。曹征伟通过交易软件系统操作进行建仓、入金、持仓、发单、对冲平仓等系列行为,旺亨公司同理进行相反操作进行建仓、入金、持仓、接单等系列行为完成交易。交易过程中,曹征伟与旺亨公司进行一对一交易,曹征伟卖出时有无真实贵金属及其制品,旺亨公司不作审查。
对于西X交易中心案,法院查明的事实如下:
西X交易中心于2014年经甘肃省商务厅同意设立,大圣公司系西X交易中心的会员,大圣公司发展金慧敏为客户。金慧敏通过圣大公司提供的交易软件,输入交易账号和密码进入交易软件页面后进行交易,交易软件显示交易商为圣大公司。金慧敏和大圣公司进行的是一对一对的交易。
对于XX银泰案,法院的裁判理由:
案涉交易模式中的交易价系交易K线中的报出价,该报价并非交易方通过竞价形成的价格,即报出价的形成机制与案涉交易方无关,不符合集中交易价格形成机制的特征。XX银泰公司作为提供交易价格方并未参与案涉交易,而是由会员单位旺亨公司与曹征伟间借助XX银泰公司提供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不符合做市商机制中提供报价方必须参与交易的构成要件。
对于西X交易中心案,法院的裁判理由:
表面上客户通过圣大公司进行一对一交易,但圣大公司同时与多个客户开展交易,也就说圣大公司通过向客户提供买卖交易价格,并按照其提供的价格接受客户的买卖要求,构成了事实上的集中交易。金慧敏等客户通过圣大公司提供的软件,经圣大公司审核通过后即可进入西部交易中心的交易平台参与所谓现货交易,但客户的资金实际进入了西部交易中心的账户,而并没有进入由第三方托管的资金账户,也就是说众多客户只是在西部交易中心与圣大公司合作构建的内部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虽然客户可以自行决定是否买入或卖出,但操作所依据的数据均为西部交易中心提供,因此对于客户账户的盈亏,并非完全取决于客户的控制。据此,西部交易中心非法占用的客户保证金,因交易无效依法应当予以返还。
同样是客户在现货交易所提供的平台上直接按照交易平台提供的价格和会员单位进行一对一的对赌标准化合约,但是对于这个交易活动的性质,两个法院做出了截然不同的裁决。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交易平台没有参与涉案交易,这种投资者和会员一对一的交易不是交易方通过竞价形成的,即报出价的形成机制与案涉交易方无关,不符合集中交易价格形成机制的特征;而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则认为,虽然操作所依据的数据是交易平台提供的,但会员通过向客户提供买卖交易价格,并按照其提供的价格接受客户的买卖要求,构成了事实上的集中交易。
虽然XX银泰案中交易平台所采用的是典型的分散式柜台交易这一种做市商交易方式,但因为这两个判决均为生效判决,故暂不对哪个正确、哪个错误进行评估。但对基本相同的事实,法院的判决理由却大相径庭,却是难以让人信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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