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建议和对策
鉴于目前现货交易的社会危害巨大,各地人民法院对政策、法律把握的尺度不一,造成法律适用不一致,因此笔者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应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统一审判尺度,从司法角度来防范金融风险。
1,将此类案件的一审管辖规定为中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有关于“期货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曾有投资者以现货平台挂牌的交易业务属非法期货交易为由,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一审诉讼,但法院以现货平台无期货经营业务资质,其所进行的交易活动不属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期货交易为由,认为案件不属于期货交易纠纷,仍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在涉案金额未达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内)。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806号、835号胡珂等三十五人与深圳XXXX交易所有限公司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就是此观点。
相比基层人民法院,很多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有金融审判庭或相对固定的合议庭,金融专业审判能力较强,能够较为准确地把握案件的性质,并且可以至少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审判标准,有利于法律的正确实施。因此建议对于投资者起诉现货商品交易平台要求确认交易无效的案件,应统一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为一审法院。
2,参照证监办111号的文件制定对非法期货交易的认定标准。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审判实践活动,参照证监办111号文的内容,依法制定对非法期货交易的认定标准,主要是明确集中交易和标准化合约的定义,特别是要针对目前大量现货平台采用的分散式柜台交易这种做市商的情形是否属于集中交易要定义清楚,这样才能正本清源,既有利于保护合法的现货市场的发展,也有利于打击非法期货交易活动。
3,将行政认定程序视为鉴定意见而非前置程序
对于当事人要求法庭对现货平台的交易模式是否属于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认定申请,人民法院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来对待,将认定申请提交证监局进行认定,或者直接在审理过程中对交易模式的性质进行认定,切实保护诉讼当事人对诉讼权利。
4,限制自然人参与现货交易
现货交易平台的交易品种,不论是白银、原油、沥青、药材,自然人一旦进行交割,就涉及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特别是卖出)。期货交易虽然允许自然人参与,但自然人不允许进入交割月交易,所以不存在这个问题。要管住现货平台乱象,禁止自然人进行交易是一个立竿见影的措施,如果最高人民法院能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明确限制自然人参与的现货交易,当会产生积极影响。
位卑未敢忘忧国,笔者虽然只是一名律师,但面对目前日益猖獗的现货市场非法期货活动恨之入骨,希望司法机关、政府各有关部门能够各司其职,共同解决这一乱象,造福百姓,善莫大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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