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商品交易所非法期货案终审败诉 通过部际联席会议清整验收并非“挡箭牌”

判决书再次证明,所谓通过部际联席会议清理整顿验收,并非交易场所从事非法交易的挡箭牌。

11月30日,上海一中院终审判决驳回南宁(中国-东盟)商品交易所及其会员单位的上诉,维持上海浦东新区法院的原审判决。

法院在终审判决中确认,东盟交易所从事的东盟油及东盟沥青交易为非法期货交易,系无效交易;东盟交易所需要全额返还所收取的手续费,并承担客户亏损的70%。

判决书明确指出:“需要注意的是,劲创公司和东盟交易所均以上海黄金交易所的黄金现货延期交收交易为例,主张保证金制度、非实物交收等并非期货交易的专属权利。对此上海中院认为,上海黄金交易所是经国务院批准,唯一合法从事黄金交易的国家级市场,其交易内容具有特定性、专属性,其组建、领导和监管均为中国人民银行,因此其开展的黄金延期交收交易属于银行业的监管体系下。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因此涉案交易的性质应当参照期货业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而不应参照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相关交易制度。”

判决书再次证明,所谓通过部际联席会议清理整顿验收,并非交易场所从事非法交易的挡箭牌。

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负。转载请注明出处:天府财经网

(0)
上一篇 2017-12-11
下一篇 2017-12-11

相关推荐

已有 0 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