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宗商品现货行业需要法治,而不是媒体审判

我们在工作中接触的几乎所有交易中心和绝大多数会员单位都希望规范经营,都三令五申要求交易商杜绝坑蒙拐骗、急功近利,并且在想方设法进行商业模式创新,减少、化解矛盾。媒体切不可以偏概全、因噎废食,一棍子打死整个行业。

作者:夏湘成

3月18日,《焦点访谈》一篇《“平台”之下有陷阱》的报道犹如一颗重磅炸弹搅得许多大宗商品现货行业从业者彻夜难眠,行业内外愤怒、质疑、抱怨甚至恐惧之声此起彼伏,整个行业何去何从前途未卜。

《焦点访谈》曝光现货行业
《焦点访谈》曝光北京石油交易所

笔者所在的团队作为大宗商品现货行业法律服务提供者,先后接触多个交易中心、上百家会员单位以及来自全国各地的维权人士,自信对这个行业有一定了解,有一定发言权。

首先要说的是,我们在工作中接触的几乎所有交易中心和绝大多数会员单位都希望规范经营(毕竟一纸政府批文来之不易,谁不珍惜),都三令五申要求交易商杜绝坑蒙拐骗、急功近利,并且在想方设法进行商业模式创新,减少、化解矛盾,这在国家大力提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实属难能可贵。媒体切不可以偏概全、因噎废食,一棍子打死整个行业。下面我们仅从法制层面表达我们对这个行业的看法。

1、顶层法律法规的缺失是造成这个行业地位不稳的重要因素

大宗商品现货行业在国外已经有几百年的发展历史,而在国内才刚刚起步不到十年。目前,这个行业并没有国家立法层面的调整。

《焦点访谈》所报道的国务院办公厅2012年下发的38号文,从法律效力层级来讲,既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又不属于规章,甚至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都受到法学界的质疑。严格的讲,38号文只是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内部管理性文件,只在行政系统内部有效,并不能当然作为法律依据来规范、调整大宗商品现货行业。而国务院2011年下发的37号文《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虽然属于规范性文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在法律效力的层级上低于行政法规。

同时,该文的许多规定都是原则性规定,缺乏相应的法律后果承担,在具体实施上也无明确的尺度。另外,规范性文件由于其时效性强,有时会与现实脱节,也经常容易发生变动。可以说,顶层法律、法规的缺失,是造成这个行业根基不稳的重要因素。

2、法制的缺失造成这个行业乱象丛生

“谁家的孩子谁抱”,大宗商品现货行业目前主要是属地管辖,而各地的监管尺度并不一致,导致行业内的一些会员单位急功近利,恶意欺诈投资者进行投资以牟取暴利,《焦点访谈》的报道也或多或少暴露了这个行业不规范从业人员阴暗的一面。

但笔者在为上百家会员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也看到了另外一种现象,许多恶意维权的人士利用这个行业缺乏明确的法律地位,教唆、怂恿投资者采取极端手段(网上发帖、实地静坐、聚集政府部门等等)进行维权获取不正当利益(通常恶意维权者可以拿到投资者实得部分20%的报酬)。有的交易商实行双开户,同时买涨买跌,赚钱装进腰包,亏钱则要求维权赔偿。

既有会员单位、交易商欺骗投资者,也有交易商、恶意维权人士抓住地方政府维稳的命门来“敲诈”会员单位或交易中心,各方博弈、乱象丛生,就像蛆虫正在一点一滴侵蚀、吞噬着这个行业。

3、法制的缺失导致司法保护的不足

司法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这已是植入我们法律人灵魂深处的一句话。然而,奇怪的是大宗商品现货行业的纠纷,无论是投资者和会员单位,或是会员单位与代理商,或是会员单位与恶意维权人士之间的纠纷,都极少诉诸法院。究其原因,归根结底仍是法律规范的缺失,投资者担心证据不足,会员单位担心被认定为非法期货交易。

从我们接触和收集到的案例来看,那些可以修改后台软件操纵价格、未经批准擅自经营的交易中心、会员单位,很多被法院以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判决承担刑事责任。那些经过政府部门批准的交易中心,很多也被法院承认其合法地位,进而认可这个行业的投资行为。因此,若各方真将争议诉诸司法无疑也是消除各方戾气、解决各方争议的一大良策。

4、地方政府应敢于“亮剑”

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的缺失固然对行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但也不能坐等国家立法,错失良机。由于行业的属地管理原则,地方政府在立法权限内,也可以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特别是一些经济特区、自贸区的地方政府更应该抓住时机,敢于“亮剑”,在地方层面上规范、调整现货行业,加强监管,以形成示范效应,维护一方的稳定发展,为国家立法先行探索,提供借鉴。切不可稳定至上,一关了之。

法律从来都是落后于社会经济实践的。我们呼吁国家层面、地方政府层面尽快为行业立法,为行业保驾护航;我们也呼吁行业链条上的各方从业人员增强法制观念,理性克制,有纠纷先找法院、多找法院,相信法律会还你公正,只有这样整个行业才可能步入法制轨道、走上健康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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