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部门的要求和规则
1、《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这两个文件可谓是交易场所行业发展挥之不去的梦魇,也是监管层几年来对地方交易场清理整顿所坚持不变的原则方针。这两个文件的精华内容是交易场所“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集中交易方式”包括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交易方式;“标准化合约”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由交易场所统一制定,除价格外其他条款固定,规定在将来某一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合约;另一种是由交易场所统一制定,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的合约”。
2、《关于做好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认定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标准和程序》
这两个文件是证监会2014年发布的指导政府各部门工作的内部文件,其明确规定了非法期货的认定标准为目的要件和形式要件相结合的方式:就目的要件是“允许交易者以对冲平仓方式了结交易,而不以实物交收为目的或者不必交割实物”;就形式要件而言,一是交易对象为标准化合约,二是交易方式为集中交易。
虽然这两个文件不是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范性文件,但从“合规”性角度出发,不遵守监管部门的具体要求也毫无疑问是不合规的。
自律规则和行业行为准则
随着各交易场所的发展,一些地方建立了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协会,甚至也有建立全国性的协会组织,但真正起到自律作用的微乎其微。至于合规性要求中的“已经适用于行业自身业务活动的行为准则”,要以行业自身行为准则的合法合规为前提,在此不做论述。
综上所述,由于效力等级较高的法律、法规、规章层面没有对大宗商品现货交易作出较为详细的规定。因此监管部门的要求和规则就成为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场所行业合法合规经营的标准。虽然许多业界人士认为监管部门的规定不是很合理,限制了金融创新和市场发展,但从“合法合规”层面看,如果不遵守其规定,至少不能算完全合规。
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负。转载请注明出处:天府财经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