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监督执行
第十七条 协会负责组织实施行业自律管理,并对会员单位就本公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会员单位有义务严格遵守和执行本公约,并接受协会的监督检查。本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任何其他成员单位及交易商均有权及时向协会进行检举,要求协会执行机构进行调查;协会执行机构也可以直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全体成员单位公布。
第十九条 会员单位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由协会执行机构视不同情况给予书面或口头形式提醒、经济处罚手段、在公约成员单位内部通报或取消公约成员资格,协会官网公示、行业通告涉及违法犯罪行为将移交司法机关等处理。青岛市非会员单位涉及违法犯罪的,协会将向司法机关移送相关线索。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公约生效后,取得协会会员资格的单位,自取得会员资格之日起,视为自愿加入本公约,本公约将对其自动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于2015年11月13日经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自2015年11月16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由协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与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规章不一致的,依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章执行。
青岛市大宗商品行业协会
2015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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