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诉讼长路漫漫
由于和塘栖镇镇政府多次协商无果,2015年5月,中岛公司一纸诉状将塘栖工业园发展公司诉至余杭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土地出让金、双倍返还定金,以及赔偿损失共计1300余万元。
2005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则由土地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并特别指出,“本解释实施前,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起诉前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追认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据此,中岛公司认为,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当得到遵守和履行。2005年12月,中岛公司取得了违法用地补办用地报批手续通知书,诉争地块经过省、市、区三级国土资源执法部门的审查,审批同意补办用地手续,属于政府追认审批意见,该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
而被告塘栖工业园发展公司则认为,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主体只能是市、县人民政府,该合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应属无效合同。2016年1月12日,余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该合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系无效合同,判令塘栖工业园发展公司返还中岛公司已经缴纳的3337530元。驳回中岛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由于不服一审判决,中岛公司已经上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案件正在审理。对于退款还是赔偿这一问题,顾鹤鸣告诉记者,在法庭调解期间,被告的态度十分强硬,表示“最多只能给500万”。“就算按照商业贷款利息来算,不算这些年的通货膨胀,连本带利也不止500万吧,这不是欺负人么。”
然而有趣的是,同一类型的案件,在浙江省内部法院系统却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案例。《法人》记者从金华市人民法院了解到,此前金华市人民法院审判了几起类似案件,记者通过查阅公开判决书了解到,发生在义乌市的一起诉讼,和中岛公司的案情几乎完全一致。
最终义乌市、金华市两审法院均认为,(义乌市某地)政府与(起诉)公司与2003年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起诉)公司已全额支付了土地出让金1070260元,而(义乌市某地)政府至今未履行义务,将土地出让给(起诉)公司。
实际上该地块在2007年6月28日已由义乌市国土局出让给浙江龙呈计某用品有限公司,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实际上已履行不能,故判决按照市场价格予以赔偿。
为了核实有关情况,记者前往塘栖镇镇政府进行了采访,副镇长胡卫建表示,由于此事时间过得太久,领导都换了三届,“目前已经进入司法程序,法院怎么判,我们就怎么做。”
此外,他还给记者提供了一份书面说明。也正是这份说明中的描述,或许能解释为何中岛公司无法拿地的原因。该份说明称:“该地块原为集体土地,未能办理农转用落实指标,直至2009年10月才经批准办理了农转用手续,落实了指标。但按当时工业用地出让规定,出让价格不得低于最低成本(该地块最低成本每亩均36万元),故2013年国土局以工业用地性质,亩均投入280万元等出让条件,进行了公开招拍挂,由于中岛公司在产业类型和亩均投入上均未到达该要求,故未参与摘牌。”
这场由政府主导的招商奇剧究竟怎样收场,中岛公司将面临何种命运,法院又会怎样依法判决?本刊将持续关注。(王磊磊 王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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