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十五)加强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行政指导。
在天津市电子商务企业中广泛建立行政指导联系点,推行行政指导联络员制度,深入开展“走进电子商务经营者”活动,切实解决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实际问题;对电子商务企业的轻微违法行为,广泛采用行政提示、行政预警、行政告诫、行政约见、行政建议等非强制性手段,着力规范经营行为,有效防范网络市场违法,提高执法效能。
(十六)加强电子商务市场信用建设。
依托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综合运用信用评价、信用激励、信用惩戒等管理手段,与信息抽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等机制相衔接,优化信用环境、强化信用监督。
(十七)依法查处电子商务中的违法行为。
依法查处电子商务中侵犯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网络传销、发布违法广告、虚假宣传、无照经营、合同欺诈、违法销售食品的行为;增强电子商务企业的商标意识,加强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宣传,提高电子商务经营者和消费者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广告监测和检查的覆盖面,加强对网络市场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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